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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男子缓**期间强**幼女 并强迫其在美容厅**
央广网合肥10月23日消息(记者王利 通讯员谈德军 高银)宁国一男子还在缓**期内,竟强**不满14周岁幼女,并强迫其在美容厅里**。记者今天从宁国市人民法院获悉,该案首犯张某被判处有期徒**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缓**期间授意**少女
2012年3月,张某某因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八个月,缓**一年六个月。2012年11月底,还在缓**考验期内的张某某授意贵州籍男子刘某某从贵州带女孩到宁国市从事**活动,并与在宁国市区经营美容厅的帅某某商定,将女孩送到帅某某的美容厅**,并由张某某负责管理**女,帅某某负责其它事务,所得收益两人均分。
在贵州黎平县读小学六年级的小艳,通过朋友认识了刘某某,并经常在一起玩。2012年12月初,刘某某打电话给小艳,说是可以介绍她到超市上班,一年能挣十多万。单纯的小艳很容易的就相信了刘某某的谎言,瞒着父母当晚就赶到了车站跟刘某某坐上了开往外地的火车。
与小艳一样被骗上当的还有她的老乡小凡。小凡和刘某某是在遛冰场认识的。在刘某某说可以为其介绍工作时,她也是当时就答应了
少女惨遭强******
2012年12月5日,张某某伙同另外两人,驾车到宣城市宣州区将刘某某及被骗来的小凡、小艳接到宁国市的一家宾馆后,欲与小凡和小艳发生性关系。小凡拼命反抗,挣扎中将刘某某推开,逃到宾馆走廊。此后,张某某和刘某某将小艳按住,张某某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案发时,小艳刚满15周岁,小凡还不满14周岁。